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雷
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四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雷鸣矿业拟与关联方淮矿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生
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往来,交易方式公平、公正、公开,且由交易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双方的合作符合各自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不造成影响;
2、淮矿工程具有建筑业一级资质,信誉良好,由其承包的工程曾获鲁班奖
等荣誉称号,有利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里矿山基建工程;
3、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关联交易未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5、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
联董事周四新先生、李明鲁先生、石葱岭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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