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太平洋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近日做出的《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68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未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郭文芬返还
海通证券股份 476,100 股、人民币 17,592.14 元计入或有负债予以扣减净资本;
在持有太平洋证券红辣椒 1 号、智汇 1 号、大消费、共赢 1 号、红珊瑚智汇 12
号等 5 只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市值占资管产品规模超过风控指标预警线之后 10 个
工作日才向云南证监局进行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具备 3 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历
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低于 2%。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条、二十
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
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的案件,已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裁
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文芬的诉讼请求。其他事项公司已及时整改完毕,并在内
部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全面风险管
理水平。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