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有利
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
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钱可元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