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9 年5 月18 日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9 年7 月3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216 号)核准生效)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行长和高级管理层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外部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
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 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于1988 年8 月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记手续。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
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35000010000944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
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2007 年1 月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 亿股,并于2007 年2 月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DUSTRIAL BANK CO.,LTD.
本行简称:兴业银行
第五条 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00 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
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4
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
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
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设在
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民事责
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服务立行战略,
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的方针,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现效益性、安
全性、流动性协调统一,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行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
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九)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十)资产托管业务;
(十一)从事同业拆借;
(十二)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三)结汇、售汇业务;
(十四)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五)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六)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七)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九)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5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
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出资方式为资产折股,福建投资企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