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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4),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7,37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3.36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7,37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3.35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7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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