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姚秀珠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0,744,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0%。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0,744,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长作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汇报。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8]33070060号)。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7年的整体经营情况,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7年的整体经营情况,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和《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作《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26)、《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
2018-007)。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要求,向各位董事作《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编号:2018-008)。 |
2.议案表决结果: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故公司建议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故公司建议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
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和信贷需要,经与有关方协商,实行总量控制,计划2018年度申请人民币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1.3亿元(不包括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所需的银行授信额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对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并签署各项授信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必要时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有权委托他人履行其职责,受委托人的行为视为董事会授权代表的行为。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
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2.议案表决结果: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同意股数9,712,2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9,712,2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所列事项,关联股东姚秀珠、郑庆良和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所列事项,关联股东姚秀珠、郑庆良和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议案内容 |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10)。
2.议案表决结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18-012)。 2.议案表决结果: | ||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18-017)。 2.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60,74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所列事项,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姓名:吴波、王哲 |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