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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二审裁定;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
    3、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诉讼代理人覃华律师的通知,招银叁
号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招银叁号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73 号和(2018)最高法民终 7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案件一审情况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5260 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
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的
股权;
    (二)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杨新红回购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事项承担协助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配合办理北京乾坤翰林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杨新红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每迟延一日,按照人民
币 7 亿元的 0.05%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履行
违约金,直至杨新红履行完毕;
    (四)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内
容,每迟延一日,按照人民币 7 亿元的 0.05%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 3,5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546,800 元由被告杨新
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二、案件二审情况
    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
最高法民终 73 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
效((2018)最高法民终 73 号之一)。
    下一步,该案将进入执行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73 号和(2018)最高法
民终 7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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