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汪雨,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
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韩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
公司名称: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韩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裁定情况
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8年5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8年5月15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