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签署《物流及报关代理服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物流及报关代理服务协议》的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
关规定,关联董事严俊旭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
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双方以平等互利为基础,遵循市场化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物流及报关代理服务协议》。
二、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资金可在上述期限内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杨校生 惠彦 张振安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