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
贺鹏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简“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6月9日提议于2009年
7月9日上午10:00 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0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
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09年 7月 9日上午 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2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80,356,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5 %。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为白银扎布耶锂业有限公司贰仟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
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关于选举曾泰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关于选举拉巴次仁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
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关于选举戴扬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3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关于选举刘光芒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选举陈荣发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选举沈明宏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
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了《关于选举牟文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
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了《关于选举甘启义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
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4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0、审议了《关于选举龙宗智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
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1、审议了《关于选举丛强义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2、审议了《关于选举达瓦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获得有效通过;
13、审议了《关于选举吴伟萍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4、审议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和费用的议案》,经表决:同意
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
(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5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
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度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
二00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