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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7-10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 
    贺鹏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简“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6月9日提议于2009年 
    7月9日上午10:00 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0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 
    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09年 7月 9日上午 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2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80,356,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5 %。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为白银扎布耶锂业有限公司贰仟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 
    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关于选举曾泰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关于选举拉巴次仁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 
    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关于选举戴扬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3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关于选举刘光芒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选举陈荣发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选举沈明宏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 
    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了《关于选举牟文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 
    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了《关于选举甘启义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 
    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4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0、审议了《关于选举龙宗智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 
    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1、审议了《关于选举丛强义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2、审议了《关于选举达瓦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 
    获得有效通过; 
    13、审议了《关于选举吴伟萍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4、审议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和费用的议案》,经表决:同意 
    票为80,356,104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 
    (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5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 
    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度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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