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知于2018年5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在联化科技会
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萍女士召集和主持,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牟金香女士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股东提案的函》。
会议认为,牟金香女士具备提交股东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提案的内容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
同意将两项股东提案列入2017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予以审议。
《关于提请增加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提案的函》详
见本公告附件。
原《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本议案的要求修订后,对其条款编号、涉及条款之间相互
引用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股东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37)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提请增加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提案的函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现时持有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54,535,8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9%。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之相关规定,现提交两项股东提案,请列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予以审议。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议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为了加强党
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上市公司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提议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
订:
1、原文: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九条之后新增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
原《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本议案的要求修订后,对其条款编号、涉及条款之间相互
引用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提议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
议。
提案人:牟金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