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本次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分别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上市公司
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前,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
玲等34名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所附文件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定 涛 卓 敏 刘 有 鹏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