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或“上市公司”)拟向
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 34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同路农业 100%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按照《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因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