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34名交易对方合计
持有的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
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
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
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
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
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5、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
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
定价公允。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