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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之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相关要求,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或“公司”)、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中金公司”)及其他相关中
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具体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
见中的简称均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
相同):
    一、关于标的资产估值较高的风险
    1、预案披露,标的公司富兴海运原股东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
曾于2017年对其持有的富兴海运5%股权公开拍卖,根据2017年5月底的评估报
告,以2017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富兴海运全部股权价值为86,255.42万元,
但拍卖过程中多次流拍,直至2017年11月底才以2,760.17万元成交,以成交价计
算富兴海运全部股权价格为55,203.40万元。本次重组中,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
评估基准日,富兴海运全部股权估值为146,118万元,相比上次评估结果增值
69.40%,相比上次成交价格增值164.69%。两次交易间隔时间短,估值差异大。
此外,根据预案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富兴海运2017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加27%,并未发生重大变化。请补充披露:
(1)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富兴海运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富兴海运本次重组估值大幅高于上次交易估值及成交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富兴海运基本面是否
发生重大变化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富兴海运基本面主要发生了
以下变化:
    1、航运市场复苏,BDI 持续提升
    2015 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筑底回升,带动贸易量增速显著加快,为
航运市场提供良好的需求环境,根据波罗的海航交所公布的近 5 年的波罗的海干
散货综合运价指数(以下简称“BDI”),自 2016 初,BDI 触底后,目前市场处
于底部复苏的状态,2016 年初至今 BDI 持续提升,在 2017 年 2 月 BDI 月平均
值为 759.45 点,到 2017 年 12 月 BDI 月平均值为 1,618.69 点,涨幅高达 113%。
 2400
 2100
 1800
 1500
 1200
  900
  600
  300
                   13-12-31     14-12-31               15-12-31   16-12-31
                                      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
                                                                             数据来源:Wind
    与 BDI 类似,上海航运交易所公布的月平均航运综合指数也反映出类似趋
势,2017 年 2 月上海航运交易所公布的月平均航运综合指数为 656.73 点,到 2017
年 12 月公布的月平均航运综合指数为 1,502.96 点,涨幅高达 128.86%。
                           上海航运交易所公布的航运综合指数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2017-02-03 2017-03-17 2017-05-03 2017-06-16 2017-07-31 2017-09-15 2017-11-08 2017-12-21
    航运市场景气度的大幅提升有助于富兴海运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盈利能力
的提升。一方面,虽然富兴海运目前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主要以 3 年期的包运合
同(COA)为主,但仍有部分业务以实时的航运指数为基础确定价格,因此航
运市场的复苏以及指数提升有助于富兴海运浮动定价业务盈利能力的提升。另一
方面,航运市场的复苏,也有利于富兴海运通过积极开拓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在
业务上获得较快发展。
    2、富兴海运未来运力保有量发生了较大变化
    鉴于行业因素等影响,2017 年 2 月 28 日之前,富兴海运一直无新增运力,
部分船舶报废后也未进行及时的运力补充,从 2013 年-2017 年,富兴海运自有运
力水平从 51.4 万吨下降至 38.18 万吨。鉴于近年来整体宏观经济和海运行业整体
呈现复苏趋势并考虑到保障浙江省电煤供应的现实要求,结合富兴海运在 2018
年、2019 年有大量的船舶达到报废年限(富兴海运有 5 艘船舶将在 2018 和 2019
年达到报废年限,如不及时补充运力,2019 年底将仅剩 4 条船舶可用于经营,
剩余运力为 21.15 万吨),浙能集团和富兴海运制定了船舶购置计划,拟将富兴
海运的运力进行提升,并保持在运力水平约 51 万吨左右。富兴海运于 2018 年 1
月制订近期船舶更新购置计划并获股东会的批准。具体计划拟采购 2 艘大灵便型
船舶(参考载货量 45000 吨左右)和 1 艘巴拿马型船舶(参考载货量 74000 吨左
右),其中 1 艘巴拿马型船舶载货量为 74000 吨,已经与转让方签订船舶转让合
同,目前正办理接船手续。同时,富兴海运已经选定多艘灵便型目标船舶,正加
紧与出让方就交易事项进行谈判。此外,随着富兴海运在未来几年老旧船舶陆续
退役,剩余船舶将难以满足电煤运输需求,为了保证自有运力较好地平抑运力市
场波动风险,保证电煤运输稳定,富兴海运在 2019 年后将继续采购 2 艘大灵便
型船舶(参考载货量 40000 吨左右),2 艘灵便型船舶(参考载货量 27000 吨左
右),未来收益法预测中根据更新船舶的具体类型,结合船舶市场价格在资本的
支出方面已予以考虑。
    (二)富兴海运本次重组估值大幅高于上次交易估值及成交价格的原因及
合理性
    根据公开信息,2016 年 8 月 18 日,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温州海运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温州海运进行破产清算,根
据温州海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对温州海运所持有的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
5%股权进行处置,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
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对上述 5%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富兴海运
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韦评报〔2017〕第 035 号),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富兴海运全部股权价值为 86,255.42 万元。经过多方
努力,目前公司尚无法取得资产评估说明及具体的测算数据,故无法对前次评估
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根据相关公开信息以及就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特征
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前次交易标的为富兴海运 5%的股权,系少数股权,而本次交易标的为
富兴海运 51%的股权,为富兴海运的控制权
    少数股权作为一种股东权益和控制权一样通过从企业未来的经营中获取分
红派现以及资本增值等收益来实现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享,但拥有少数股权的股
东无法像拥有控股权的股东行使一样的权利,如任命或更换公司管理层的权利、
达成重大投融资项目的权利、达成重大并购重组的权利、以及通过实施控股权改
变目标企业经营与政策提升目标企业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缺失在企业经营管理
中体现出的价值就是少数股权折价,这种折价大小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公司运营的透明程度、少数股权限制权利的大小、在同一企业缺乏控制权
的程度等因素,与企业所处的行业无关。前次交易标的为富兴海运 5%的股权,
系少数股权,依据富兴海运章程,持有少数股权的股东无法影响和决定公司的经
营决策,故少数股权交易时购买方往往会考虑少数股权的折价,而本次交易标的
为富兴海运 51%的股权,为富兴海运的控制权,前次交易相比本次交易存在一定
的少数股权折价情况。
    从国内交易的少数股权折价情况来看,部分交易案例情况如下:
                                                          前次股权 交易作价与
                                   本次交易
             标的资   本次交易评估          前次股权转让/ 转让/增资 前次入股/
 上市公司                          收购的股
               产       基准日                增资时间    的股权比 股权转让的
                                   权比例
                                                              例     估值差异
 中文在线    晨之科    2017/05/31         80.00%   2017/2/23    5.00%    48.82%
             宝盛科
 普邦股份              2017/03/31         66.00%   2017/01/04   34.00%   59.73%
               技
             海思达
  奥特佳               2016/12/31         100%     2016/3/30    17.52%   135.85%
               电源
             上海恩
 创新股份              2016/12/31         93.33%   2016/10/24   5.26%    83.37%
               捷
             方欣科
 丰东股份              2015/12/31         100%     2015/9/30    14.97%   170.43%
               技
             正洁环
 润邦股份              2015/12/31         71.67%   2015/9/21    5.56%    324.44%
               境
             联汛教
 文化长城              2015/10/31          80%     2015/3/15     20%     260.05%
               育
             杭州清
 银江股份              2015/9/30           70%      2015/3/9     18%     131.11%
               普
             杭州哲
 浙江金科              2015/11/30         100%     2015/9/15    6.05%    201.77%
               信
                                   均值                                  157.29%
注:由于上述案例前次交易均未进行评估,所以未列示前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时间。
    从估值的比较情况来看,本次交易比上次交易价格差异为 164.69%,与国内
同样少数股权折价交易案例对比,估值的变化差异在合理范围内。
    2、前次交易采用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为非常规交易路径
    如前所述,前次富兴海运 5%的股权转让系由于富兴海运原股东温州海运破
产清算而进行的司法拍卖。由于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成交价格往往较其正常市
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
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 号文件)的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人
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
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即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为了实现快速变现,拍卖价格
可能较市场价格低。
    3、本次交易评估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较前次评估基准日
而言,航运市场呈现明显的复苏态势,有助于富兴海运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盈利
能力的提升,同时结合行业趋势以及电煤运输保障的要求,富兴海运也制定了相
应的购船计划,未来富兴海运的自有运力将较现有规模有较大提升,助力其业务
稳定发展。
    4、本次交易将由交易对手方根据规定进行业绩承诺
    本次富兴海运拟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上
市公司将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与浙能集团于本次交易第二次董事会前签署《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浙能集团将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富兴海运未来
特定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如出现业绩未达到承诺,将由浙能集团进行
补偿,此举可充分保障购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5、前次交易未包括期后分红
    根据前次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富兴海运 2016 年度股利分红金额
3,578 万元由原有股东享有,富兴海运 5%股权的购买者不享有该部分分红。
    综上,富兴海运本次重组估值大幅高于上次交易估值及成交价格具有合理性。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由于航运市场复苏,BDI 持续提升,及富兴海运未
来运力保有量的提升,富兴海运基本面较前次交易向好;由于本次交易为控股权
交易,前次交易为少数股权交易,存在少数股权折价情况且前次交易为非常规的
司法拍卖交易方式,同时本次交易中浙能集团对于富兴海运未来所实现的净利润
将作出承诺,本次重组估值高于上次交易估值及成交价格合理。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4、预案披露,富兴海运、江海运输和浙能通利的主要客户均为浙能集团下
属公司。请补充披露:(1)三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自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占其
当期收入的比重;(2)三家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及其与第三方定价
模式相比是否公允。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 三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自的关联销售金额及占当期收入的比重
         1、富兴海运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   2016 年关联销     占当期收   2017 年关联销     占当期收
                     型          售金额         入的比重      售金额         入的比重
浙江浙能富
                提供运输服
兴燃料有限                     225,373,759.06     61.97%   306,421,040.79      80.54%
                务
公司
舟山富兴燃      提供运输服
                                78,588,650.33     21.61%    31,212,453.50       8.20%
料公司          务
浙江浙能通
                提供船舶租
利航运有限                      36,283,499.71      9.98%     5,874,594.59       1.54%
                赁服务
公司
   合计                        340,245,909.10     93.56%   343,508,088.88      90.28%
         2、江海运输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元
                 关联交易类   2016 年关联销     占当期收   2017 年关联销     占当期收
  关联方
                     型          售金额         入比例        售金额           入比例
浙江浙能富
                提供运输服
兴燃料有限                      84,022,542.09     86.83%    84,768,023.04      76.71%
                务
公司
舟山富兴燃      提供运输服
                                12,740,599.20     13.17%    12,583,914.62      11.39%
料公司          务
小计                            96,763,141.29    100.00%    97,351,937.66      88.10%
         3、浙能通利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    2016 年关联销     占当期收   2017 年关联销     占当期收
                    型           售金额           入比例      售金额         入比例
浙江浙能富
                提供运输服
兴燃料有限                      88,332,543.41     84.82%     61,312,237.77     93.79%
                务
公司
舟山富兴燃      提供运输服
                                15,807,134.87     15.18%      4,058,617.48      6.21%
料公司          务
    小计                       104,139,678.28    100.00%     65,370,855.25    100.00%
    (二)三家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及其与第三方定价模式相比是
否公允
    1、关联交易的背景及必要性
    三家标的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以沿海煤炭运输为主的干散货运输业务,且主要
向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司如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及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以下分别简称“浙能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合并统称“燃料公司”)提供
煤炭运输服务。
    浙能电力是浙江省规模最大的火力发电企业,其管理及控股装机容量约占省
统调装机容量的一半左右,承担着浙江省电力供应的重要民生责任。煤炭是火力
发电的主要原料,浙能电力2017年省内煤机电煤消耗量为4,500万吨左右,浙江
省2017年全年电煤消耗量8,000万吨,浙能电力全年电煤消耗量占浙江省全年电
煤消耗量50%多。此外,浙能电力2017年采购的大部分电煤需经水路由北方港口
运输至浙江省内。由此可见,确保电煤供给以及电煤水路运输的稳定性是浙能电
力开展电力业务的基础。
    同时,浙能电力大规模的电煤水路运输服务需求决定了浙江省内主要航运企
业包括浙能体系内的三家标的公司富兴海运、江海运输、浙能通利以及上市公司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持续为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司提
供煤炭运输服务。其中,富兴海运及宁波海运在被浙能集团收购控股之前曾作为
第三方独立航运服务提供商持续向两家燃料公司提供电煤运输服务。
    2、3年期COA模式的合理性
    根据对相关合同的核查,三家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主
要以3年期的COA为主,并辅以1年期的浮动定价COA以调节煤炭运输服务供给。
其中3年期COA在锁定运量的同时参考市场价格以及航运市场变化趋势确定每
条航线的基本价格;1年期的COA以浮动价格定价,该等价格以船舶在北方港靠
泊当日上海航交所发布的京唐/曹妃甸至宁波(4-5万吨船型)挂牌价作为结算基
准价。
    (1)长期COA作为大货主和航运公司之间风险共担的运营模式,在保证运
输服务稳定性及抵御运价波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COA是航运市场主要合同形式之一,此种合同往往通过锁定运量有助于航
运公司维护与主要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锁定运价方式有效抵御航运
市场的运价频繁波动风险,是大货主和航运公司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运营模式,
具体如下:
    从浙能电力角度而言,由于航运市场自2005年开始呈现频繁剧烈波动的态势,
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司为应对航运价格持续上涨的不利因素,保证煤炭供给稳定
性,希望通过与航运企业签署3年期COA通过锁定价格抵御航运市场价格波动风
险,有效控制运输成本;同时利用COA锁定运量的形式,有利于与航运企业保
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以实现电煤运输保障稳定的目标。由此,浙能电力下属燃料
公司自2006年起率先与国内领先的第三方航运企业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海散货”)签署3年期COA,约定以北方港至老塘山45元/吨作为航运基准
价格,并将该等3年期COA合作模式推广至其与市场上第三方航运企业以及浙能
体系内的航运企业的电煤运输合作。
    从三家标的航运公司角度而言,鉴于浙能电力在火力发电市场的领先地位以
及其对于电煤供给持续的大规模需求,三家标的公司通过与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
司签署3年期COA有利于与浙能电力下属公司结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并保证基
本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确保海运主业持续稳定。
    (2)以长期COA开展运输服务在航运市场具有一定普遍性
    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司在报告期以前年度(2009年至2015年)曾持续与除三
家标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航运服务供应商签署3年期COA。然而随着三家标的公
司运力规模的不断扩大,水路运输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长期深入合作所构
建的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司自2015年起选择三家标的公司
以及宁波海运作为其长期稳定的电煤运输服务提供商后,浙能集团未再与第三方
航运公司继续续签3年期COA,但航运市场上航运公司通过签订长期COA向电煤
企业提供电煤运输服务的情况仍较为普遍。
    (3)三家标的公司以长期COA向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在定价及合同形式上保
持一致
    经查阅比对历史上燃料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长期COA,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与浙能富兴燃料以及舟山富兴燃料签署的3年期COA与前述第三方航运服务供
应商与浙能富兴燃料以及舟山富兴燃料签署的3年期COA在定价模式及合同形
式上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考虑到3年期COA在航运市场具有一定普遍性,且其作为风险共
担的运营模式,在保证运输服务稳定性及抵御运价波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可满
足三家标的公司及浙能电力下属燃料公司各自商业诉求。同时,燃料公司与三家
标的公司签署长期COA与其历史上同第三方航运公司签署长期COA在定价模式
及合同形式上基本一致,由此三家标的公司以3年期COA模式开展煤炭运输服务
交易符合航运市场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及公允性。
       3、关联航运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在定价模式上,三家标的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运输服务价格主要
为3年期长协约定的北方港(秦皇岛)至北电、老塘山(宁波)运价作为基准运
价。
    就定价背景而言,该等45元/吨运价主要沿用第三方航运企业中海散货有限
公司2006年向燃料公司提供电煤水路运输服务而商定的价格。该等价格系燃料公
司及中海散货有限公司在2006年签署3年期COA之时基于历史过往运价数据而
确定,主要是充分考虑到3年期COA下固定运价一经合同确定在服务提供期限内
无法调整,且该等运价将适用3年较长期限,而航运市场价格在短期内通常呈频
繁剧烈波动态势,因此相较于即期运价,选择以过去多年同一航线(秦皇岛-宁
波)的历史平均运价为基础确定基准价格更具合理性。
    参考燃料公司历史上与第三方交易的情况而言,在富兴海运及宁波海运尚未
成为燃料公司关联方之前,亦基于商业谈判接受以北方港(秦皇岛)至北电、老
塘山(宁波)45元/吨基准价格向燃料公司提供航运服务。此外,在2015年之前,
市场上其他第三方航运公司如中昌海运、新开源海运等亦按照北方港(秦皇岛)
至北电、老塘山(宁波)45元/吨基准价格向燃料公司持续提供航运服务。由此
可见,报告期及以前年度,三家标的公司以相同的基准价格向燃料公司提供航运
服务与其他第三方航运公司提供航运服务的价格保持一致,并未明显偏离市场价
格。
    基于航交所自2007年5月开始发布各主要航线干散货(煤炭)运输价格,秦
皇岛-宁波运价自2007年5月至2018年3月的各月统计的运价平均值为44元/吨。由
此可见,三家标的公司以北方港(秦皇岛)至宁波45元/吨基准价格向关联方提
供航运服务与历史价格保持一致,并未明显偏离历史价格。
    此外,标的公司存在的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少部分以1年期浮动价格定价的
航运合同以调整临时的运输需求,该等价格以船舶在北方港靠泊当日上海航交所
发布的京唐/曹妃甸至宁波(4-5万吨船型)挂牌价作为该航次结算基准价,该等
定价均按照市场化定价,具备公允性。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三家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煤炭运输服务具有必要
性,其主要采用的 3 年 COA 模式符合双方业务需求,与此前浙能电力下属燃料
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 3 年期 COA 并没有明显差异,且为航运市场的一般操
作。在定价公允性方面,3 年 COA 最初以签订时的市场为基础确定,在相关标
的公司成为关联方前后保持一致,且与此前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 3 年 COA 并没
明显差异;从长期来看与 2007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的月市场运价的平均值无明
显差异,从定价方式及定价模式上而言具备合理性及公允性。
       5、预案披露,江海运输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96.74万
元,同比减少43.81%。预案中称系由于报告期内江海运输所经营的船舶在日常
运营中燃油成本增加以及外协船舶的租赁费用上升所致。请补充披露:(1)量
化分析上述原因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2)针对上述不
利因素公司有何应对措施。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量化分析上述原因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1、燃油成本的影响
    2017 年国际油价震荡回升,江海运输报告期内燃油成本变动明显,报告期
内 0 号油成本约为 4.16 元/千克,千秒油成本约为 2.66 元/千克,分别较上年上升
25.68%及 44.57%。由于燃油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高,燃油成本上升对公司利润
影响较大。经测算,若报告期内燃油成本保持上年水平,将增加本期净利润约
460.50 万元,本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从 496.74 万元增加至 957.23
万元;
    2、外协船舶租赁费用影响
    为保障公司运力,江海运输自 2017 年公司外协船租金参照上海航运交易所
CFI 指数确定。2017 年由于航运市场的回升,报告期内外协船租金约上涨 21.61%,
租金上涨对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影响约为 105.63 万元。
    (二)针对上述不利因素公司有何应对措施
    针对燃油成本对公司的影响,从有效控制燃油成本的角度而言,公司将通过
加快船舶周转、提高船舶积载率、减少船舶常数等措施提高船舶运输效率,降低
船舶燃油的千吨公里单耗指标;推广航海节能和机务技术节能经验,全面深入实
施“以重代轻”的节能技术;及时掌握油价走势,实施多方报价,利用集中采购,
降低燃油成本;根据与燃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理安排船舶航次计划,合理选择
加油地点等措施以降低燃油成本。
    与此同时,江海运输与客户签署的 3 年期 COA 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约定了
燃油附加费;该等燃油附加费按公历季度调整,以当季度上海航运交易所
(180CST 上海港口人民币燃油价格)挂牌收市价平均值作为测算依据,在基准
运价基础上相应上调燃油附加费或者下调燃油附加费,一定程度上可降低 3 年期
COA 下因固定运费价格无法及时反映燃油市场价格波动对承运方及托运方所造
成的不利影响。
    针对外协船舶,公司拟加强外协运力效益预测工作,根据市场航运价格及时
调整外协运力结算以提高公司运输效益。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江海运输 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同比减少 43.81%系由于江海运输所经营的船舶在日常运营中燃油成本增加以及
外协船舶的租赁费用上升所致,针对上述不利因素公司未来将通过提高船舶运输
效率、降低燃油成本、加强外协运力效益预测等措施进行应对。
    6、预案披露,浙能通利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为6,537.09万元,同比减少
37.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21.56万元,同比减少87.88%。就上
述业绩下降,预案中解释称由于其主要客户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对浙能通
利的煤电运量需求下降,从而导致其2017年的运量相较于2016年明显下降;此
外,浙能通利向浙能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提供运输服务的价格主要根据其
与前述两家公司签订的2015年-2017年三年期合同所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航运
数据方面,预案显示浙能通利2017年度营运率和航行率分别为100%和34.5%,
均高于上年,但货运周转量却较上年下降32.38%。请补充披露:(1)量化分析
上述原因对营业总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2)在营
运率和航行率均高于上年的情况下,货运周转量出现明显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3)浙能通利是否于2018年约定了新的运输服务价格,采用何种价格方式结算;
(4)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如何确定预测期运价;(5)针对上述不利因素公司
有何应对措施。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量化分析上述原因对营业总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
影响金额
    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调整浙能通利煤电运量需求主要是由于因报告期
浙能通利自有船舶和期租船舶运力下降所致。
    2017 年度 6 万吨散货船较 2016 年周转量下降 55.74%,2.7 万吨散货轮因 2016
年底已租赁期满未能在 2017 年度提供运力,航租船舶 2017 年度周转量则较 2016
年上升 130.76%。本次测算假设各类船舶周转量维持 2016 年度水平,并以 2017
年实际毛利率为基础(2.7 万吨散货轮按照与租赁方富兴海运原约定的租金结算
方案等确定预测毛利率)。
    基于上述假设,若浙能通利报告期内各类船舶保持上年周转量,将增加浙能
通利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4,128.38 万元,报告期内营业总收入将从 6,537.09 万元增
加至 10,665.47 万元;预计增加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2,159.90 万元,剔除所得税影
响后将增加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619.93 万元,报告期内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从 421.56 万元增加至 2,041.48 万元。
    另因 2017 年燃料成本、外协运力租金变动导致若周转量保持在 2016 年水平,
致使 2017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减少约 1,200 万元左右。
    (二)在营运率和航行率均高于上年的情况下,货运周转量出现明显下降
的原因及合理性
    预案中披露的营运率和航行率计算口径包括浙能通利载重量为 2.85 万吨自
有船舶及租入的载重量为 2.7 万吨和 6 万吨散货船。6 万吨的散货船于 2017 年 5
月因船龄到期停止营运,2.7 万吨散货轮于 2016 年底租赁期满,而 2.85 万吨散
货轮则于 2017 年 11 月购入以补充公司运力。因较大吨位船舶退役,导致报告期
实际运力同比减少,导致出现营运率和航行率均高于上年而货运周转量明显下降
的情况。
    (三)浙能通利是否于 2018 年约定了新的运输服务价格,采用何种价格方
式结算
    浙能通利与主要客户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已于 2018 年约定未来 3 年运
输服务价格,价格等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协议正在内部审批中,预计 5 月底签
署。未来三年运输服务价格将参照 2015-2017 年 3 年期 COA 模式及其所约定的
固定价格开展电煤运输服务,主要原因如下:
    1)从业务模式而言,3 年期 COA 通过锁定运量有助于航运公司维护与主要
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锁定运价方式有效抵御航运市场的运价频繁波
动风险,是大货主和航运公司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运营模式。通过签署 3 年期
COA,一方面有利于浙能通利继续维持与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之间的长期
友好合作关系,巩固其在浙江省内的市场份额,保持海运主业持续稳定;另一方
面,有利于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料有效抵御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实现电煤运
输的稳定性。考虑到 3 年期 COA 有利于实现浙能通利及富兴燃料及舟山富兴燃
料各自的商业诉求,因此 2018 年浙能通利拟继续通过 3 年期 COA 向富兴燃料
及舟山富兴燃料提供电煤运输服务。
    2)从定价角度而言,由于 3 年期 COA 约定的基准运价将适用未来 3 年较
长期限,而航运市场价格在短期内通常呈频繁剧烈波动态势,因此相较于即期运
价,选择以过去多年同一航线(秦皇岛-宁波)的历史平均运价作为确定基准价
格的依据可更为有效合理反映航运市场的长期价格变动趋势。基于航交所自
2007 年 5 月开始发布各主要航线干散货(煤炭)运输价格,秦皇岛-宁波运价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的各月统计的运价平均值为 44 元/吨。考虑到 2015-2017
年的三年期 COA 以北方港(秦皇岛)至宁波 45 元/吨作为基准价格,该等基准
运价与前述历史平均运价并无明显差异,因此未来三年的运输服务价格将继续参
考 2015-2017 年 3 年期 COA 约定的基准运价,暂不考虑上调运价。
    (四)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如何确定预测期运价
    一直以来,富兴燃料和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与浙能通利签订的 3 年期合同
价格条款基本无大的变化。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也将参考拟签订的 3 年期合同为基
础进行预测。
    (五)针对上述不利因素公司有何应对措施
    鉴于报告期运力下降的情况,浙能通利已于 2017 年 11 月购置 2.85 万吨散
货轮,计划未来再新购置 4 万吨级船舶 1 艘,补充及增加公司运力。同时,浙能
通利拟与富兴燃料和舟山燃料签订意向性运输合作协议,在运力提升的同时进一
步确保未来电煤运输的运量和运价。此外,浙能通利纳入宁波海运统一船舶管理
平台调度,将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船舶运营效率。
    (六)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浙能通利 2017 年度营业总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下降主要系浙能通利自有船舶和期租船舶运力下降所致,针对上述
不利因素公司未来将新购船舶增加公司运力、提高船舶运输效率等措施进行应对。
    三、其他
    7、预案披露,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除江海运输职工持股会外,江海运输的
其他股东均已同意海运集团将其持有的江海运输77%股权转让给宁波海运,并
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江海运输公司章程的规定。请补充披露江海运输职
工持股会未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发
表意见。
    答复:
    (一)江海运输职工持股会未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及对本次交易
的影响
       1、江海运输职工持股会未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因
    为本次交易事宜,海运集团已于2018年3月30日将转让江海运输77%股权相
关事宜的书面沟通函送达江海运输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2018
年4月9日,江海运输职工持股会召开第六届职工持股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全
体会员代表一致同意海运集团向宁波海运转让江海运输77%股权并放弃优先购
买权,并授权理事会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为确保本次交易充分尊重职工持股
会全体会员的意见,理事会依据《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以
下简称“《持股会章程》”)规定的职权,于2018年4月27日就海运集团拟向宁波
海运转让江海运输77%股权事宜向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征求意见。由于职工持股
会共有会员103人,人数较多,且部分职工持股会会员为船员,尚在执行运输工
作,未在短时间内进行反馈,因此理事会未能在预案签署日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理事会已收到大部分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反馈意见。根据
已经取得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反馈意见,大部分职工持股会会员对海运集团转让江
海运输77%股权无异议。理事会预计在本次重组第二次董事会前能够完成征求意
见工作,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理事会有权代表将签署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
明。
       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海运集团已于2018年3月30日将转让江海运输77%股权相关事宜的书面沟通
函送达理事会,理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向全体持股会会员征求意见,并说明30
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无异议。
    根据《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职工持股会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
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讨论决定行使持股会的股东权利和
义务。除特别事项决议外,议案经会员大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职工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已于2018年4月9日审议通过海运集团转让江海运输股权相
关事宜,理事会向全体职工持股会会员征求意见是为充分考虑全体持股会会员的
意见,并非《持股会章程》所规定的必经程序。根据理事会已经收到的反馈,职
工持股会绝大部分会员对海运集团转让江海运输股权无异议,取得职工持股会放
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已无实质性障碍。
    基于上述,职工持股会暂未正式签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不会对本
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查阅《持股会章程》、海运集团向理事会送达的沟通函、理事会已收到的
职工持股会会员反馈意见,财务顾问认为,职工持股会暂未正式签署同意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声明,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磊               陈   超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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