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自公司
2016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同时,董
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该授权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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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