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向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本次关联交易以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为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进行的,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对关于延长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274号)。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已经到期,为保持本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经认真审议《关于延长2017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有利于公
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后续进展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延长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