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
股东业绩承诺期间应补偿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回购注销张家
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期间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6)。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与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签署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及奖励协议》,公司拟以总价人民币
1 元定向回购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业绩承诺期间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
股份合计 4,498,881 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 254,391,982 股的 1.77%,并予以
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54,391,982 股变更为
249,893,101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54,391,982 元人民币变更为 249,893,101
元人民币。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
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
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
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
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
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
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临海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 号董事会办公室,邮编:
317000
2、申报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每个工作日的
9:00-11:00;14:00-17:00。
3、联系人:宋丽娟
4、电话:0576-85322099
5、传真:0576-85174990、0576-85322099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业绩补偿股
份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