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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硕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4

证券代码:83971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0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黄晓湖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09)及《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宜,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股东大会就《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宜,无需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股东大会就《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宜,无需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宜,无需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决算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大会就《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决算的议案》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宜,无需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预算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大会就《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预算的议案》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宜,无需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18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议案关联方,故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姓名:姜传舜、邓彬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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