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新星
股票代码:002755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会利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28 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东方新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新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情况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
情况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7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7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9
四、本次权益变动附加的特殊条件 ....................................................................................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9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9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1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备置地点 ......................................................................................................................1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东方新星 指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会利陈会利与赵小奇、曲维
孟、胡德新、王宝成、奚进泉、李玉富、柯立泉、路忠、
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郝长明、侯光斓、张洪智、朱文久、胡贵卿、汤炳深、马
惠民、吴占峰、王殿广、林东升、季惠彬、齐景波、杜朝
阳、柳节清、张国良共24名股东
2011年11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及其
《一致行动协议》 指 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基于此协议,陈会利
实际控制公司28.77%的股份表决权。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
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本报告书所述的百分比未尽之处均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陈会利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楼
公司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东方新星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出于对陈会利先生的信任,为进一步巩固陈会利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
位,加强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公司未来持续发展,2011 年 11 月 20
日,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 36 个月内,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等 23 人为
陈会利的一致行动人。2018 年 5 月 15 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各方未延长
《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陈
会利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东方新星
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
8.04%,另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本公司 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28.77%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
8.0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简要内容
上市公司系由保定新星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星有限”)整体变
更而来,新星有限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改制而来。受企业改制政策的限制,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72%。出于对陈会利先生的信任,为进一步巩固陈会利
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加强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公司未来持
续发展,2011 年 11 月 20 日,陈会利、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王宝成、奚
进泉、李玉富、柯立泉、路忠、郝长明、侯光斓、张洪智、朱文久、胡贵卿、汤
炳深、马惠民、吴占峰、王殿广、林东升、季惠彬、齐景波、杜朝阳、柳节清、
张国良 24 名股东(以下简称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1)各方确认,自作为东方新星的股东以来,在东方新星的历次股东大
会对相关事项表决时,各方均保持了一致;(2)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
经东方新星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同意以陈会利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
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3)为保证本规定得以执
行,在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其他股东填写好表决票后,先应将表决
票提交给陈会利,经陈会利确认各方的表决意见与其一致后,再由陈会利将各方
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收票人。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
会,应委托陈会利或陈会利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股东大会,并授权陈会利及陈会
利指定的人按前述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新星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
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①撤回其向股东大会
提出的议案;②按陈会利的意见,对其所提出的议案投反对票;③ 赔偿守约方
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除陈会利以外的任何一方如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
本协议规定的行为,陈会利有权要求该等违约方将其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在股
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授权陈会利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该等违
约方不得再亲自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
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上市前) 持股比例(上市后)
1 陈会利 8,148,684 10.72% 8.04%
2 赵小奇 2,115,624 2.78% 2.09%
3 曲维孟 1,925,000 2.53% 1.90%
4 胡德新 1,780,000 2.34% 1.76%
5 王宝成 1,264,000 1.66% 1.25%
6 奚进泉 1,227,200 1.61% 1.21%
7 李玉富 1,149,200 1.51% 1.13%
8 柯立泉 1,142,752 1.50% 1.13%
9 路忠 1,074,400 1.41% 1.06%
10 郝长明 1,049,800 1.38% 1.04%
11 侯光斓 979,200 1.29% 0.97%
12 张洪智 800,000 1.05% 0.79%
13 朱文久 777,600 1.02% 0.77%
14 胡贵卿 749,600 0.99% 0.74%
15 汤炳深 740,000 0.97% 0.73%
16 马惠民 629,600 0.83% 0.62%
17 吴占峰 600,000 0.79% 0.59%
18 王殿广 560,000 0.74% 0.55%
19 林东升 525,600 0.69% 0.52%
20 季惠彬 460,000 0.61% 0.45%
21 齐景波 448,000 0.59% 0.44%
22 杜朝阳 405,600 0.53% 0.40%
23 柳节清 359,200 0.47% 0.35%
24 张国良 240,000 0.32% 0.24%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上市前) 持股比例(上市后)
合计 29,151,060 38.33% 28.77%
注: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市以来,上述 24 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数及比例未发生变动。
由此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 8.04%,另通
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本公司 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28.77%的股
份表决权,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约定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将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失效。
截至目前,各方未延长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
一致行动人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8.04%,陈会利先生依然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解除限售,但是基于其为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部分股份受到锁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附加的特殊条件
本次权益变动无附加的特殊条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
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亦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另行取得相关审批。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明确描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
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
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声明
二、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28 号楼
电话:010-63706972
传真:010-63706966
联系人:路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会利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 上 市 公 司
北京
名称 程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东方新星 股票代码 002755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名 陈会利 义 务 人 注 不适用
称 册地
拥 有 权 益 增加 □ 减少 √ 有 无 一 致
有 □ 无 √
的 股 份 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行动人
量变化 化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是 √ 否 □ 否为上市 是 √ 否 □
公司第一 公司实际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 益 变 动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露前拥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 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 8.04%,另通
占上市公 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本公司 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司已发行 28.77%的股份表决权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
变动后,信
息 披 露 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务人拥有
权 益 的 股 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04%。
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
是 □ 否 √
义务人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东
否拟于未
方新星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若发
来 12 个月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
内继续增
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
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 (不适用)
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
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
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会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