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及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东方新星”) 于2018 年5月14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送达的《关于<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函件告知陈会利先生与其23名一致行动人在2011
年11月20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各方未延长《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
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系由保定新星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星有限”)整体变
更而来,新星有限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改制而来。受企业改制政策的限制,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72%。出于对陈会利先生的信任,为进一步巩固陈会利
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加强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公司未来持
续发展,2011 年 11 月 20 日,陈会利、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王宝成、奚
进泉、李玉富、柯立泉、路忠、郝长明、侯光斓、张洪智、朱文久、胡贵卿、汤
炳深、马惠民、吴占峰、王殿广、林东升、季惠彬、齐景波、杜朝阳、柳节清、
张国良 24 名股东(以下简称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1)各方确认,自作为东方新星的股东以来,在东方新星的历次股东大
会对相关事项表决时,各方均保持了一致;(2)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
经东方新星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同意以陈会利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
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3)为保证本规定得以执
行,在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其他股东填写好表决票后,先应将表决
票提交给陈会利,经陈会利确认各方的表决意见与其一致后,再由陈会利将各方
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收票人。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
会,应委托陈会利或陈会利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股东大会,并授权陈会利及陈会
利指定的人按前述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新星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
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①撤回其向股东大会
提出的议案;②按陈会利的意见,对其所提出的议案投反对票;③ 赔偿守约方
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除陈会利以外的任何一方如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
本协议规定的行为,陈会利有权要求该等违约方将其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在股
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授权陈会利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该等违
约方不得再亲自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
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上市前) 持股比例(上市后)
1 陈会利 8,148,684 10.72% 8.04%
2 赵小奇 2,115,624 2.78% 2.09%
3 曲维孟 1,925,000 2.53% 1.90%
4 胡德新 1,780,000 2.34% 1.76%
5 王宝成 1,264,000 1.66% 1.25%
6 奚进泉 1,227,200 1.61% 1.21%
7 李玉富 1,149,200 1.51% 1.13%
8 柯立泉 1,142,752 1.50% 1.13%
9 路忠 1,074,400 1.41% 1.06%
10 郝长明 1,049,800 1.38% 1.04%
11 侯光斓 979,200 1.29% 0.97%
12 张洪智 800,000 1.05% 0.79%
13 朱文久 777,600 1.02% 0.77%
14 胡贵卿 749,600 0.99% 0.74%
15 汤炳深 740,000 0.97% 0.73%
16 马惠民 629,600 0.83% 0.62%
17 吴占峰 600,000 0.79% 0.59%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上市前) 持股比例(上市后)
18 王殿广 560,000 0.74% 0.55%
19 林东升 525,600 0.69% 0.52%
20 季惠彬 460,000 0.61% 0.45%
21 齐景波 448,000 0.59% 0.44%
22 杜朝阳 405,600 0.53% 0.40%
23 柳节清 359,200 0.47% 0.35%
24 张国良 240,000 0.32% 0.24%
合计 29,151,060 38.33% 28.77%
注: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市以来,上述 24 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数及比例未发生变动。
由此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 8.04%,另通
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本公司 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28.77%的股
份表决权,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约定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将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失效。
截至目前,各方未延长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
一致行动人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8.04%,陈会利先生依然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较低,同时公司股权结构较
为分散,分散的股权结构可能引致股权控制结构的不稳定,若未来公司股权控制
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