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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权益变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5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及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东方新星”) 于2018 年5月14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送达的《关于<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函件告知陈会利先生与其23名一致行动人在2011
年11月20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各方未延长《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
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系由保定新星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星有限”)整体变
更而来,新星有限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改制而来。受企业改制政策的限制,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72%。出于对陈会利先生的信任,为进一步巩固陈会利
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加强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公司未来持
续发展,2011 年 11 月 20 日,陈会利、赵小奇、曲维孟、胡德新、王宝成、奚
进泉、李玉富、柯立泉、路忠、郝长明、侯光斓、张洪智、朱文久、胡贵卿、汤
炳深、马惠民、吴占峰、王殿广、林东升、季惠彬、齐景波、杜朝阳、柳节清、
张国良 24 名股东(以下简称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1)各方确认,自作为东方新星的股东以来,在东方新星的历次股东大
会对相关事项表决时,各方均保持了一致;(2)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
经东方新星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同意以陈会利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
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3)为保证本规定得以执
行,在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其他股东填写好表决票后,先应将表决
票提交给陈会利,经陈会利确认各方的表决意见与其一致后,再由陈会利将各方
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收票人。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
会,应委托陈会利或陈会利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股东大会,并授权陈会利及陈会
利指定的人按前述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新星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
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①撤回其向股东大会
提出的议案;②按陈会利的意见,对其所提出的议案投反对票;③ 赔偿守约方
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除陈会利以外的任何一方如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
本协议规定的行为,陈会利有权要求该等违约方将其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在股
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授权陈会利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该等违
约方不得再亲自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
       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上市前)   持股比例(上市后)
  1         陈会利        8,148,684               10.72%                8.04%
  2         赵小奇        2,115,624                2.78%                2.09%
  3         曲维孟        1,925,000                2.53%                1.90%
  4         胡德新        1,780,000                2.34%                1.76%
  5         王宝成        1,264,000                1.66%                1.25%
  6         奚进泉        1,227,200                1.61%                1.21%
  7         李玉富        1,149,200                1.51%                1.13%
  8         柯立泉        1,142,752                1.50%                1.13%
  9          路忠         1,074,400                1.41%                1.06%
  10        郝长明        1,049,800                1.38%                1.04%
  11        侯光斓        979,200                  1.29%                0.97%
  12        张洪智        800,000                  1.05%                0.79%
  13        朱文久        777,600                  1.02%                0.77%
  14        胡贵卿        749,600                  0.99%                0.74%
  15        汤炳深        740,000                  0.97%                0.73%
  16        马惠民        629,600                  0.83%                0.62%
  17        吴占峰        600,000                  0.79%                0.59%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上市前)     持股比例(上市后)
  18        王殿广        560,000                  0.74%                  0.55%
  19        林东升        525,600                  0.69%                  0.52%
  20        季惠彬        460,000                  0.61%                  0.45%
  21        齐景波        448,000                  0.59%                  0.44%
  22        杜朝阳        405,600                  0.53%                  0.40%
  23        柳节清        359,200                  0.47%                  0.35%
  24        张国良        240,000                  0.32%                  0.24%
         合计            29,151,060               38.33%                  28.77%
   注: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市以来,上述 24 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数及比例未发生变动。
       由此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份,持股比例 8.04%,另通
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本公司 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28.77%的股
份表决权,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失效”,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约定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将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失效。
截至目前,各方未延长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各方已终止
一致行动人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陈会利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8,148,684 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8.04%,陈会利先生依然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较低,同时公司股权结构较
为分散,分散的股权结构可能引致股权控制结构的不稳定,若未来公司股权控制
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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