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09 年5 月22 日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五章 董事会....................................................1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
第七章 监事会....................................................2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3
第十二章 附 则..................................................3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和决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记手续。公司现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1]批字[105]号文批准,于1991 年10 月28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为3100001000609。
第三条 公司于1991 年12 月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80 万股,于1993 年4 月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Wanye Enterpris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615.87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国4
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18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518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83.82%,其中,向上海市陆家嘴金
融贸易区开发公司发行1628 万股,向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l184 万股,
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发行1184 万股,向中国房地产开发总
公司上海公司发行1184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615.8748 万股,皆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