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 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仔细 的核查,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对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积极影响。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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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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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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