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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章程修正案》”),同意将《章程修正案》
提交本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在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基础上
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见后附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青岛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以下合称“《修订对照表》”)。除《修订对照表》
所列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
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第一条                        第一条 
              公司经国家对外                 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
              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济合作部批准,于
              批准,于 1995 年               1995 年 12 月 18 日获发
              12 月 18 日获发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外商投资企业批                 书,并于 1995 年 12 月
              准证书,并于                   27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
              1995 年 12 月 27               管理局按中外股份有
              日在国家工商行                 限公司进行了注册变
              政管理局按中外                 更,公司经变更登记后
              股份有限公司进                 的营业执照号码为:企
              行了注册变更,                 股鲁青总字第 004268
              公司经变更登记                 号。
              后的营业执照号
              码为:企股鲁青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
              总 字 第 004268                代    码    为    :
              号。                           91370200163615667J。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                           ……
              (十三) 审议代                (十三) 审议代表公
              表公司有表决权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
              的股份 5%以上                 3%以上(含 5%3%)
              (含 5%)的股东               的股东的提案;
              的提案;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
              会年会,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                 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份总数 5%以上                 的股份总数 5%以上
              (含 5%)的股                 (含 5%)的股东,有
              东,有权以书面
                                             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形式向公司提出
              新的提案,公司                 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
              应当将提案中属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
              于股东大会职责                 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范围内的事项,                  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
              列入该次会议的                  程。
              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3%以上(含 3%)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
                                              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
                                              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
                                              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 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
              会召开前 20 日时                开 前 20 日 时 收 到 的 书
              收到的书面回                    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复,计算拟出席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表的有表决权的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股份数。拟出席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会议的股东所代                  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股份数达到公司                 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大会;达不到的,公
               总数二分之一以                 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
               上的,公司可以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
               召开股东大会;                 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
               达不到的,公司                 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
               应当在 5 日内将                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
               会议拟审议的事                 东大会。
               项、开会日期和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
               地点以公告形式
               再次通知股东,                 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经公告通知,公
               司可以召开股东
               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
               得决定通告未载
               明的事项。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事和符合相关规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定条件的股东可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集其在股东大会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上的投票权。投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票权征集应采取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无偿的方式进                   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
               行,并应向被征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集人充分披露信                 持股比例限制。
               息。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人由公司董事                 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监事会、单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公司已发行股份                 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
               1% 以 上 的 股 东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提名,其余的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事候选人由公司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董事会、监事会、               股份 5%3%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合并持有                 提名。
               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提名。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第十章“董事     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
                            会”新增第一百   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
                            一十一条(后续   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
                            条款顺延一条)   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董事会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
                                             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
                                             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
                                             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
                                             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
                                             名人选。
                            新增第十八章     根据《公司法》规定,
                            “党委”新增第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一百八十八条     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
                                             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新增第一百八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
                            十九条           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
                                             法定程序被选举/聘任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
                            新增第一百九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
                            十条             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
                                                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注:本次建议修订新增条款及新增章节,其后相应章节、条款序号依次作顺延调
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第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一 第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
               般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
               提出。公司召开                   召开股东年会时,监事
               股东年会时,监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单独或者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合并持有公司有                   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                   权提出临时提案。
               数5%以上的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有权提出临时提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案。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
                                                以上(含 3%)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3%以上(含 3%)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
                                                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
                                                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
                                                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年会    删 除 第 二 十 四 召开股东年会时,监事
              时,监事会、单  条(后续条款依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独或合并持有公  次前移)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司有表决权的股                    数 5% 以 上 的 股 东 可 将
              份总数5%以上的                    新提案向公司登记。
              股东可将新提案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向公司登记。                      公司不接受新提案的
              召开临时股东大                    登记,大会主席不得将
              会时,公司不接                    新提案列入大会议程。
              受新提案的登
              记,大会主席不
              得将新提案列入
              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主席宣布会 第二十五条          大会主席宣布会议正
              议正式开始后,                     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
              应首先宣布出席                     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
              会议股东人数及                     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
              出席股份数符合                     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
              法定要求,然后                     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
              宣布通知中的会                     会人员对议案表决的
              议议程,并询问                     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与会人员对议案                     如果召开的是股东年
              表决的先后顺序                     会,会议主席还应询问
              是否有异议,如                     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
              果召开的是股东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年会,会议主席                     股 份 总 数 5% 以 上 的 股
              还应询问监事会                     东是否需要提交新提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和单独或合并持                 案。如有提交新提案,
              有公司有表决权                 由大会主席根据本规
              的股份总数5%以                 则第七条决定是否采
              上的股东是否需                 纳。
              要提交新提案。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
              如有提交新提                   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
              案,由大会主席                 案列入股东年会会议
              根据本规则第七                 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条决定是否采                   东年会上进行解释和
              纳。                           说明。
              董事会或大会主                 临时股东大会上,任何
              席不将监事会或                 人不得要求审议股东
              股东的提案列入                 大会通知中未载明的
              股东年会会议议                 新提案。
              程的,应当在该
              次股东年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临时股东大会
              上,任何人不得
              要求审议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载明
              的新提案。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就会议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主席就会议议程
              议程询问完毕后                 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
              开始宣读议案或                 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
              委托他人宣读议                 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
              案,并在必要时                 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
              按照以下要求对                 明:
              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
              (一)提案人为                 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
              董事会的,由董                 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
              事长或董事长委                 案说明;
              托的其他人士做                 (二)提案人为监事
              议案说明;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二)提案人为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监事会、单独或                 数 5%3%以上的股东的,
              合并持有公司有                 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
              表决权的股份总                 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
              数5%以上的股东                 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
              的,由提案人或                 说明。
              其法定代表人或
              合法有效的股东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授权代理人做议
                案说明。
注:本次建议修订删除条款一条,其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前移;原《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中引用的原《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订后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亦做相应变更。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第二章“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
                                 的职权”新增第   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
                                 三条(后续条款   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
                                 顺延一条)       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董事会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
                                                  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
                                                  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
                                                  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
                                                  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
                                                  名人选。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
                有权的部门规章                    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和《公司章程》                    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
                规定应当由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
                会提请股东大会                    事项(包括二分之一以
                决定的事项(包                    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
                括二分之一以上                    项),董事会应对该等
                独立董事提出的                    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
                事项),董事会                    决议。
                应对该等事项进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行审议并作出决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议。                              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年
                单独或合并持有                    会上提出的临时提案,
                公司有表决权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份总数 5%以上                     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的股东在股东年                    审议,决定是否提交股
                会上提出的临时                    东年会审议。
                提案,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议
 原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序        修订后条文
                                       号
               事规则》的规定
               进行审议,决定
               是否提交股东年
               会审议。
注:本次建议修订新增条款一条,其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作顺延调整;原《董事
会议事规则》中引用的原《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订后的《董事
会议事规则》亦做相应变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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