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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2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为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海生、谢
永良、胡润民、罗盛来、魏永星、于泽及珠海横琴纳特思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纳特思投资”)持有的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00.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在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发
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对照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 调
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故本
次调整相关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及签订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及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8 年 5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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