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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光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事宜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26 号》、《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务顾问办法》、
深交所颁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要求,以及光正集团与交易
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光正集团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按照证
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
行审慎核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
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
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
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光正集团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对已核实的事项向光正集
团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核查意见。
    4、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
施情况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经提交华泰联合证券内核机构审查,
内核机构经审查后同意出具本核查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光正集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的法定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随《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公告。
    6、对于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
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
他文件做出判断。
    7、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光正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
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光正集团董事会发布的《光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
公告文件全文。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对光正具体重大资产购买
事项出具《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的
核查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
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光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华泰联合
证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目      录 ..................................................................................................................................... 4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7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 ......................................................................................... 9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上市公司/光正集团      指
光正有限               指   新疆光正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光正集团前身
光正投资               指   光正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新视界眼科    指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新视界股份             指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视界眼科前身
新视界投资             指   上海新视界医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视界眼科前身
新视界实业             指   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聂弘               指   上海聂弘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春弘               指   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标的资产/交易标
                       指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51%股权
的/拟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               指   新视界实业、林春光、上海聂弘、上海春弘
双方/交易双方          指   上市公司和本次重组交易对方
收购对价/交易价格/交
                       指   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
易作价/交易对价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新视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界眼科 51%股权
                            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签署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
《资产购买协议》       指   司与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资产购买
                            协议》
                            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签署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司与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业绩补偿
                            协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
《审计报告》           指   第 ZA50414 号《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审
                            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6 年度、2017 年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
《重组管理办法》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2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9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财务顾问办法》        指
                             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证券
立信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光正集团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视界实业、林春光、上海
聂弘、上海春弘合计持有的新视界眼科 51%的股权,交易金额为 60,000.00 万元。
支付明细如下:
                                        交易前持有标
                                                       本次出售标的    交易价格
            交易对方名称                的公司股权比
                                                       公司股权比例    (万元)
                                                例
    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                 84.91%        35.91%        42,241.95
               林春光                          9.43%      9.43%        11,098.78
上海聂弘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3%      4.53%         5,327.41
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      1.13%         1,331.85
                合计                       100.00%       51.00%        60,0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正集团持有新视界眼科 51%的股权,新视界眼科成为光
正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因此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光正
集团和交易标的相关财务数据计算的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新视界眼科                                         是否构成重
     项目                              光正集团          占比
                       51%股权                                        大资产重组
   资产总额            60,000.00       167,579.82       35.80%            否
   资产净额            60,000.00       76,538.22        78.39%            是
   营业收入            84,958.84           55,399.49           153.36%                是
   注: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光《光正集团 2017 年审计报告》;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营业收入系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2017 年标的资产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均为交易金额和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标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与此次收购
的标的资产成交金额的孰高值。
       由上表可以看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春光系交易前直接持有
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林春光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
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进行表决时,林春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
决。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交易对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 年 3 月 20 日,新视界实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新视界实业持有的
新视界眼科 35.91%的股权转让给光正集团及签署相关协议。
    2018 年 3 月 20 日,上海聂弘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上海聂弘持
有的新视界眼科 4.53%的股权转让给光正集团及签署相关协议。
    2018 年 3 月 20 日,上海春弘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上海春弘持
有的新视界眼科 1.13%的股权转让给光正集团及签署相关协议。
    (二)新视界眼科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 年 3 月 20 日,新视界眼科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新视界实业、林春
光、上海聂弘、上海春弘分别将其持有新视界眼科 35.91%、9.43%、4.53%、
1.13%的股权转让给光正集团并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及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
议案。
    (三)上市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 年 3 月 30 日,光正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及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议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全部议案。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经核查,2018 年 5 月 7 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新视界眼
科的股东变更事宜,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88667606U”)。至此,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
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光正集团已持有新视界眼科 51%股权。
       (二)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光正集团已经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相关交
易对方累计支付现金对价 12,000 万元,第一期交易价款已支付完毕。
       (三)后续事项
       交易相关各方未来需要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事项。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
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以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向本公司派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资产过户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发生变动。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购买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协议均已生效。经核
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所涉及标的资产过户、对价支付、盈利承诺等关键事
项,均已实施或处于实施过程中,各方无重大违约情况。
    (二)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规范
关联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等方面均做出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
方均较好地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出具多项承诺,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
续履行;对于履行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
实际履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正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后续
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交易各方切实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光正集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
资产已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完成了过户及交付、第一期交易价款已经根据相关协议
约定支付,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
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和障碍。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赵   岩          刘   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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