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915,916股,占总股本9.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09年7月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根据《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等文件,以总股本 20,051 万股为基数,西藏矿业于 2006 年 2 月 8 日向该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2.5股。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的全部转增股数3,087.75万股于2006年2月9日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按转增后、对价安排实施前的流通股股数9,625万股计算,每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20805股对价股份。
2、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
2005年12月8日,西藏矿业社会法人股东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公司与杭州华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向杭州华泰信有偿转让其持有的西藏矿业 24,061,200 股法人股,占西藏矿业总股本的12%;同时,中大新元与杭州华泰信针对西藏矿业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分别做出特别承诺:即①中大新元承诺其持有的西藏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特别承诺,在上述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西藏矿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与杭州华泰信合计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百分之十。②杭州华泰信承诺:如本公司与中大新元之间的股份转让过户先于本次西藏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完成,则同意按照西藏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继中大新元本次转让股份的支付对价义务,且本公司持有的西藏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西藏矿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与中大新元合计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百分之十。
3、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1月20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2月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
4、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年2月9 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06年2月10 日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 承诺及追加承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有人名称 诺的履行情况
1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005年12月8日,西藏矿业社会法人股东广州中大
杭州华泰信
新元生命科技集团公司与杭州华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投资管理有 履行承诺
司签订《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限公司
向杭州华泰信有偿转让其持有的西藏矿业24,061,200
股法人股,占西藏矿业总股本的12%;同时,杭州华泰
信针对西藏矿业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做出特
别承诺:即,如本公司与中大新元之间的股份转让过
户先于本次西藏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
日完成,则同意按照西藏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
继中大新元本次转让股份的支付对价义务,且本公司
持有的西藏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十二个月
的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
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西藏矿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与
中大新元合计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百分之十。
2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005年12月8日,西藏矿业社会法人股东广州中大
新元生命科技集团公司与杭州华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签订《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向杭州华泰信有偿转让其持有的西藏矿业24,061,200
股法人股,占西藏矿业总股本的12%;同时,中大新元
广州中大新
元生命科技 针对西藏矿业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做出特别
履行承诺
(集团)有 承诺:即,中大新元承诺其持有的西藏矿业非流通股
限公司
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或者转让;并特别承诺,在上述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出售数量占西藏矿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
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与杭州华泰信合
计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百分之十。
3 珠海市九重 根据 2007 年 6 月 27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天石油化工 具的民事调解书(2007)杭民二初字第 64号的调解协 履行承诺
有限公司 议约定,自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直接过户取得,根据约定此股份在距西藏矿业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满二十四个月即 2008 年 2 月 10
日后可以上市流通.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09年7月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5,915,916股,占总股本9.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
流通股数占 流通股数占 市流通股
序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流 冻结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