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信电器”)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09 年7
月1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及决议;
3. 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2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金杜律师查
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
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参
会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8,958,139 股,占海信
电器股本总额的50.4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2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26,291 股,占
海信电器股本总额的1.04%。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信电器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出席会议股东(含委托代理人)逐项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出的如下各项议案:
1.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4.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议案》。3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投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
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下接签字页)4
(此页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文江
张 迪
事务所负责人:
王 玲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