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5 月10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 年4 月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2017 年5
月28 日起施行。
2、2017 年5 月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
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2017 年6 月12 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7 年12 月25 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 年4 月28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和2017 年5 月10 日
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及财政部于2017 年
12 月25 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的
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
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性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
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根据准则要求,公司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
表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对2017 年1 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2017 年1 月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