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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圣莱: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接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 17137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21)、《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
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并定期发布《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
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2017-061、2017-077、2017-085、2017-097、2017-105、
2017-122、2017-138、2018-003、2018-011、2018-014、2018-019)。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0 号)。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 号),
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住所:浙江
省宁波市江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
圣莱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 万元,虚
增净利润 750 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
    圣莱达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 2015 年
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胡宜东在圣莱达
主业亏损的情况下,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胡宜东了解到华视友邦
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拥有某影片的版权,就找到华视友
邦法定代表人陈某,请华视友邦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
将某影片全部版权作价 3000 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友邦应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前
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当月,
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 3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华视友
邦未依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前向圣莱达支付 4000 万元,其中包含 1000 万元违约金。次日,法院裁
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29 日,圣莱达分三笔收到华视友邦转入的 4000 万元。
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 1000 万元违约金确认为 2015 年的营业外收入。
       (二)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均系通过关联公司循环支付
完成
    1.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 3000 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关联公司并被使用。
    经查,2015 年 8 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
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圣典)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
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阳光)100%股权,成为圣莱达实际
控制人。覃辉同时控制的“星美系”多家公司,本案涉及的北京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双建信息)、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易)、北京星美汇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汇餐饮)、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元建设)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前述协议签订后,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 3000 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
美系”相关公司并被其使用。具体如下:2015 年 11 月 26 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
500 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 500 万元转给双建信息。2015 年 11 月 30 日,圣莱达向
华视友邦支付 2500 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 2500 万元转给双建信息。该 3000 万元
最终被用于支付“星美系”关联公司的装修款。
    2.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 3000 万元版权转让费和赔偿的 1000 万元违约金最终
流向关联公司。
    第一笔 1500 万元:2016 年 1 月 27 日和 29 日,星美汇餐饮分两笔向天元建设转
账 1500 万元。1 月 29 日,天元建设将 1500 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 1500 万
元转给圣莱达,圣莱达向北京圣莱达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莱达)
转账 1600 万元。2 月 1 日,北京圣莱达向华民贸易转账 1500 万元,华民贸易将上述
1500 万元转给天元建设,天元建设将其中 500 万元转给星美汇餐饮。
    第二笔 1000 万元:2016 年 2 月 1 日,天元建设将上述第一笔 1500 万元转款中的
1000 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上述 1000 万元转给圣莱达,圣莱达将上述 1000
万元转给北京圣莱达。2016 年 2 月 3 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 1000 万元转给华民贸易,
华民贸易将上述 1000 万元转给天元建设。
    第三笔 1500 万元:2016 年 2 月 29 日,星美汇餐饮向华民贸易转账 1500 万元,
华民贸易将上述 1500 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上述 1500 万元转给圣莱达。3
月 1 日,圣莱达将上述 1500 万元转给北京圣莱达,北京圣莱达将上述 1500 万元转给
华民贸易,华民贸易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回星美汇餐饮。
    (三)影片版权转让协议系倒签,协议转出方实际并未拥有约定的全部权利,电
影拍摄进展尚未达到申请许可的条件
    经查,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晚于违约条
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而名义签订日先后出现 2015
年 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两个版本。
    同时,该片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协议签署前,该片编剧、导演黄
某、制片方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电影都拥有部分权利,华视友邦
不完全拥有影视版权全部权利,胡宜东作为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
个转让过程。
    此外,从电影拍摄、许可申请等实际进度角度看,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即
协议的名义签约日,该片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至签约日,该
片尚未完成境外演员备案,无法通过影片初审;同时该片涉及公安题材,尚未通过公
安部有关部门协审,无法申请领取片头。此外,该片开机之后,出品方与导演、编剧
就该片摄制工作存在重大争议,导演拟提起司法诉讼,对影片申请公映构成重大影响。
    二、圣莱达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 万元,虚增净利润
75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
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
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 1000 万元,确认为 2015 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慈城镇政府
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转账 1000 万元,
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2015 年 12 月 29 日,宁波金阳光转款 1000 万元至慈城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2015
年 12 月 30 日,慈城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转给圣莱达 1000 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导致圣莱达 2015 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00 万元,虚
增净利润 1500 万元。圣莱达 2015 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 367.15 万元,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1.43 万元。扣除虚增金额,圣莱达 2015 年实际利润总额为
-1632.85 万元、净利润为-1068.57 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 2015 年度扭亏为盈。
    以上事实,有圣莱达相关报告和公告、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合同、协议书、
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 (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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