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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
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
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公司内部的登记审核程序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公司其他制
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
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上海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公
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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