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张清伟律师(以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09 年6 月10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
2. 贵公司于2009 年3 月21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六届二十次
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09 年6 月10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六届二十二次决议公告》);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6 月10 日刊载的《会议通知》、《六届二十次
决议公告》、《六届二十二次决议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
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30 日(星期二)上午10:30 在深圳市深宝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曾湃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09 年6 月23 日下午15:00 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97,651,82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3.68%,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7,597,723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54,1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具体议案为:
1. 《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报告》;2. 《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公司200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徐三桥 孔雨泉
张清伟
二OO 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