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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6-3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31 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52341670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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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9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 号7 楼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誉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物 
    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存 
    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8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即2009 年6 
    月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会议出席对象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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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9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验证,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8 
    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31831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2.1648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对《关于公 
    司200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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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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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 琳 
    负责人: 
    管建军 李 誉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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