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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0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6              -          2018/5/17         2018/5/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4 月 2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98,229,14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822,914.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6              -           2018/5/17         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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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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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660573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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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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