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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6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 号)(《关于对中
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
司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查,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凌
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直接决策公司的重大事
项,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公司在大额
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等方面存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
情形,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
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企业内
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对公
司内控开展自查,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针对公司存在的内控缺陷事项,你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改善内部控制,加强有效监督与制衡,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三、你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第六
条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
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上述
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的整改措施
    公司将按照上述行政监管函件的要求进行整改,按照安徽证监局
的要求,于 2018 年 6 月 3 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11 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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