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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
机构”)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发行
人”)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                 许佳、刘之阳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069.SZ
公司简称                    华侨城 A
注册资本                     8,204,081,415 元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指挥部大楼 103、105、107、111、112
注册地址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段先念
控股股东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关山
联系电话                     0755-269090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华侨城的持续督导期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结
束。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华侨城的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仍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在整个保荐期间,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
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列席董事会等
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侨城 A 股非公开发行保荐期间,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华侨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准
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
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华侨城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2016 年 1 月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
构针对华侨城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持续关注华侨城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
华侨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华侨城规范运作;
    2、审阅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三会”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华侨城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关注华侨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导华侨城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按时向深交所提交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等相
关文件;
    4、督导华侨城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华侨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定期对华侨城进行现场检查,搜集、审阅相关文件,并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及时向深交所提交持续督
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三)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2016 年 4 月 13 日,由于负责本次发行持续督导责任的保荐代表人之一李志鹏离职,
保荐机构决定委派刘之阳接替李志鹏,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截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8 亿元全部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将西北片区2号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为32,500.00万元,西北片区3
号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为60,000.00万元,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拟投入的募
集资金变更为128,982.41万元,并将本次变更的合计18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入深
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天鹅湖4号地项目(70,000.00万元)、西北片区4号地项目
(70,000.00万元)和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庆华侨城2号地项目(40,000.00
万元)。2017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部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
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侨城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华侨城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
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
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华侨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许   佳
                      刘之阳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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