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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成都华泽钴
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 号),具体内容如
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未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尽快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书相关内容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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