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宜安科技
股票代码:3003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湾仔菲林明道 8 号大同大厦 9 楼 906 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5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上市公
司”)中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宜安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
二、未来 12 个月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7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7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4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释 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权益变动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宜安科技/公司 指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国投 指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宜安实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500 万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78%)转让给株洲国投;同时,宜安实业拟将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3,37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7.33%)所涉及的表决权、提案权
等相应股东权利委托给株洲国投行使。
信息义务披露人/宜安实业 指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宜安实业与株洲国投于 2018 年 5 月 3 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
宜安实业与株洲国投于 2018 年 5 月 3 日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 香港湾仔菲林明道 8 号大同大厦 9 楼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扬德
注册资本 100 万港币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投资
成立日期 1984 年 10 月 23 日
股东及持股比例 李扬德(持股 99.999%)、曾卫初(持股 0.001%)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姓名 性别 国籍 现任职务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李扬德 男 中国香港 否 董事、公司秘书
曾卫初 男 中国香港 否 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需要,及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布局,提升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
化。
二、未来 12 个月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
变动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宜安实业持有上市公司18,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39.1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扬德先生持有宜安实业99.999%的股权,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宜安实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5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78%)转让给株洲国投;同时,宜安实业拟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3,37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3%)所涉及的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
权利委托给株洲国投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株洲国投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9,500 万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0.64%;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3,375 万股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3%。株洲国投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合计为 12,87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97%,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扬德先生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宜
安实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0,12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00%。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5 月 3 日,株洲国投与宜安实业正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次转让的标股份
甲方将其持有的宜安科技 45,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占宜安科技总本的 9.78% ),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本次转让股份的定价基准为协议
签署日前一交易日(2018年4月17日)二级市场收盘价,转让价格下限为前述收盘价
的90%;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68元/股,标的股份转
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35,600,000 元(大写:肆亿叁仟伍佰陆拾万元整),支付方式
为现金。
2.2 乙方于甲方将本协议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登记至乙
方名下的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2)在达到约定条件时,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3)标的股份涉及质押的,甲方在过户登记前负责办理完毕解质押手续;
(4) 若乙方需要对宜安科技尽职调查,甲方应促成宜安科技予以积极配合。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标的股份;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乙方有权自行及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宜安科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证
券交易所办理相关的审核确认工作。
4.2 在前述工作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
过户手续。
(五)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宜安科技股份,在股份交割日时,标的股份没有设置
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
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
乙方名下。
5.2 甲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宜安科技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的债务及或有负
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任何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税务、行政处罚及任何重大
潜在纠纷等,否则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5.3 甲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其持有的宜安科技股份不会因甲方自身债务或
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
此遭受的损失。
5.4 甲方承诺,于交割日后,如乙方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监事,
甲方应对乙方提名的人选在股东大会上无条件投票赞成。
5.5 甲方承诺,于交割日后,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向宜安科技提名、推荐
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依法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原有
职务和职责,直至乙方提名新的董事、监事并经宜安科技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董
事、监事,宜安科技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替代止。
5.6 甲方承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增
持(包括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
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
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5.7 乙方保证其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
(六)排他性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并承诺,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将不再与除对方之外的任何其
他方就本次交易事宜,直接进行或间接发起任何相同或类似之谈判、讨论、订立或
实施任何协议、安排。前述排他性条款的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或
终止。
(七)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交易,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
关费用。
(八)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宜安科技的公司治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宜安科技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
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
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宜安科技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
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过渡期安排
9.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
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宜安科技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
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宜安科技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9.2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宜安科技公司章程以及宜安科技
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9.3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
甲方不会向宜安科技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
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的议案,并
且不对此类议案投赞成票。
9.4 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宜安科技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
律、宜安科技公司章程以及宜安科技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9.5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交
割条件。甲方承诺将促使宜安科技积极办理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具体事宜。
(十)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
的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
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
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致使
本协议不能实质履行的,且该等不履行发生的事由可归责于该方的,该方即构成重
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条款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
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还应按协议总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10.2 本协议签订后,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
通过,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1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11.3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构禁止、限制、阻止本次股
份转让;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依照中国大陆法律解释。
12.2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
(十三)协议的生效
13.1 本协议与双方另行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合称为“一揽子协议”。
13.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之日正式生效。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宜安科技 33,750,000 股股份(占宜安科技总股本
的 7.33%)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
一达成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受让该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2. 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其所持有
上述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 33,750,000 股宜安科技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
方。
(二)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公司法及宜安科技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
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
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
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
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宜安科技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
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
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
决权的目的。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宜安科技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
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
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
给乙方行使。
(三)表决权行使
1 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
2. 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
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
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四)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
求向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按甲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切损失
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
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如系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
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 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
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1.2 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宜安科技的在册股东,在委托期限内,除质押给乙方
之外,授权股份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第三方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
利限制导致该等股份的权能受限;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1.3 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宜安科技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
行使委托权利;
1.4 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
利。
1.5 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
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2 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宜安科技届时有效的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
使委托权利;
2.3 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宜安科技利益或其他违法、
违规及违反宜安科技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
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
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
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
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甲乙双方保证协助宜安科技履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
露义务。
2.本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合称“一揽子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与《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宜安实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 万股,累计质
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14,695 万股。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
下:
主体 股份数量 交易内容 其中质押数量 受限性质
宜安实业 45,000,000 股 转让 11,950,000 股 质押
宜安实业 33,750,000 股 表决权委托 33,750,000 股 质押
上述质押股份尚需解除质押后方可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交易各方未在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
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
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
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株洲国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
《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株洲国投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有利于上市
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谋求长
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株洲国投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9,500 万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9.78%;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3,375 万股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3%。株洲国投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合计为 12,87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97%,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扬德先生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
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宜安实业与株洲国投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
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协议尚需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方
可生效,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表决权
委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实施。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
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李扬德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宜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宜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本报告文本《宜安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
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李扬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在地 泉工业区
股票简称 宜安科技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香港湾仔菲林明道 8 号大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名称 务人注册地 同大厦 9 楼 906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不变,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数量变化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注: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18,000 万股 持股比例:39.11%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种类:协议转让;变动数量:4,500万股;变动比例:
9.78%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种类:表决权委托;变动数量:3,375万股;变动比例:
拥有权益的股份 7.33%
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宜安实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合计为 10,12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