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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7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公告
[2013]4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
年至 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
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积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回报并兼顾公司的业务
发展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
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
系,经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了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
   (三)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或多项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中介机构不能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储备土地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
          4、公司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负值。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
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 10%;公司未来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该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状况、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
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
    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
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
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本规划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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