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律济意见(2009)第GSZQ 006 号
致: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
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霍桂峰、田军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
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9 年6月3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
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2009年6月
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称在6月3日发出的《关于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第4项“会议议项”中遗漏了“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山大华特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案》”一项。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9 年6 月
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内容,并决定提
交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在6月3日公布的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5 日上午九点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
55,595,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
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6、关于聘请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兆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选举朱效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选举吴承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选举杨为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山大华特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5)选举张璨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选举王希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选举吕玉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选举江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选举周宗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郑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选举王堃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选举刘慧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
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山大华特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见证律师: 霍桂峰
见证律师: 田 军
2009 年6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