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鼎
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过对相关资料文
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盛
建勤等4名交易对方不再履行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的提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盛建勤等 4 名交易对方不再履行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
司 2018 年业绩承诺的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同意盛建勤等 4 名交易对方不再履行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业
绩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金桐 唐正国 王则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