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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5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2018 年 4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因此,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以下调整:
    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99.996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2018 年 5 月 3 日收盘价为 17.35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
收盘价为 17.35 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 8,174.93 万元,该等
成本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为准,假设 2018 年 5 月授予,则 2018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8,174.93            3,179.14    3,133.72      1,498.74      363.33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资料,
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内容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
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员工与公
司共同发展。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依股东大
会的授权进行权益授予、公告等必要程序。
    (六)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
    (三)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针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会计处理符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六)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积极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增加股东权益。
    (七)经核查,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为参与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八)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九)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十)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
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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