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1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激励对象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平
台公示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 2018 年 4
月 21 日至 4 月 30 日。截止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公司监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