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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公告日期:2009-06-24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 
    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17、收购或者兼并; 
    18、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披露的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 
    报告; 
    19、公司盈利预测; 
    20、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1、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22、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2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4、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5、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6、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7、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9、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 
    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 
    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密。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 
    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 
    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 
    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并在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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