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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发生。经审议表决,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第 7 项《关于续签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和第 8 项《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被参会股东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经过登记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包括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
公司、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共四家法人股东,代表股份 63,412,93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4.13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8 人,代表股份 9,043,04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86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2 人,代表股份
72,455,97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9.003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戴易律师、秦峰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4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872%;反对 17,090,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79%;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0,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24%;反对 58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5%;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1%。
    表决通过。
    议案 2.00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46,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870%;反对 17,090,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79%;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18%;反对 58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5%;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7%。
    表决通过。
    议案 3.00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4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872%;反对 17,090,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79%;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0,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24%;反对 58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5%;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1%。
    表决通过。
    议案 4.00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4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872%;反对 17,090,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79%;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0,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24%;反对 58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5%;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1%。
    表决通过。
    议案 5.00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4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872%;反对 17,090,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79%;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0,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24%;反对 58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5%;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1%。
    表决通过。
    议案 6.00 《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4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872%;反对 17,090,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79%;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0,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24%;反对 58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5%;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1%。
    表决通过。
    议案 7.00 《关于续签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481%;反对 17,108,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128%;弃权 40,386,31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0,386,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7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674%;反对 606,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弃权 439,3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39,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51%。
    表决未通过。
    议案 8.00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481%;反对 17,108,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128%;弃权 40,386,31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0,386,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7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674%;反对 606,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弃权 439,3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39,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51%。
    表决未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
《关于切实履责不将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计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函》。
    对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律师答复如下:上述函件内
容所涉及的是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公司董事会无权审查,兰州黄
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身份与资格合法有效,作为代表兰州黄
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对本次大会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与投
票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易   秦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3、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履责不将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
计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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