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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8年5月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5月2日(星期三)-2018年5月3日(星期
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日下午
15:00至2018年5月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
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总
数280,133,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07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
279,689,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628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44,2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78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44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88%。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叶远迪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4、《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6、《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7、《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确认2017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133,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
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已于2018年4月10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叶远迪律师、丁天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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