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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
                                  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86
号文核准,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发行人”、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4.00 元,共募集资金 8.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42.5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2,657.50 万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证券”)担任瑞和股份上述非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瑞和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RUIHE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CO., LTD.
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叶志彪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1992 年 8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36,250 万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
邮政编码
电话               0755-33916666
传真               0755-33916666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保荐代表人                王会然、彭丹
联系电话                  010-66555196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东兴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仔细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形成的瑞和股份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还通过与瑞和股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
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瑞和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瑞和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瑞和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瑞和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
保荐机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和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
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关于使用募投项目节余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的“定制精装 O2O 平台建设及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9,886.83 万元,
并将该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2 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认为,瑞和股
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暨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正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此外,通过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瑞和股份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
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保荐机构认为,瑞和股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披露内容一致。瑞和股份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已披露的
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瑞和股份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投入。保荐机构会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要求,继续履行未来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
    十、其他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2017 年度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会然                彭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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