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
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关联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国创汇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收购
湖北国创高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项有助于公司提升资本营运能力,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伍新木 张 宁 冯 浩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