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国创高新”)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称“湖北证监局”)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出具
《关于对高庆寿、高涛、钱静、彭雅超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1、主要内容
(1)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 2
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金额的 30%,但国创高新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
常经营及利润分配,仅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保证国创高新能分配到不少于 35,000
平米的房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因国创
高新不参与经营也不享受分红,上述出资不具有长期股权投资必备要件,其本质
应视作购房行为。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将其作为对外投资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
(2)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
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
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
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湖北证监局。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责任部门进行了传达,并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
(1)要求主要责任人及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进一步学习监管
规则,加强信息披露监督检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2)持续对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规范。
(4)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2014 年 7 月,公司董事长高庆寿、
总经理高涛、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联合举办培训课程,并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分别取得了证书编号为
NO.201402204、NO.201402085、NO.201402086 的结业证书,具体内容为:高庆
寿、高涛、彭雅超同志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 11 日参加 2014 第 2 期上市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修满全部课程,符合《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工作指引》
的规定,记入上市公司培训档案,特发此证。2014 年 7 月,公司总会计师钱静
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课程并取得了结业证,具体内容为:钱静同
志于 2014 年 7 月 9 日至 10 日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共计面授 24 学时,成绩合格,准予结业。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