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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修订)
公告日期:2009-06-20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 党工组织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2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3700001801241。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8,0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LAIWU STEEL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邮政编码: 2711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2,273,0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其他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释义: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优质 
    产品占领市场,拓宽经营渠道,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使公 
    司股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同时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利益 
    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铁、 
    钢锭、钢坯、钢材、大锻件、焦炭、水渣、炼焦化产品及炼钢副 
    产品的生产、销售;认定证书范围内高炉煤气发供电、供热(凭 
    资质证书经营);资格证书范围内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创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2,980 
    万股,其中向发起人莱芜钢铁总厂发行44,980 万股,占已发行5 
    普通股总数的84.9%,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出资时间为1997 
    年8 月16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22,273,09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发起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 
    莱芜钢铁总厂)持有的688,503,152 股,占总股本的74.65%;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33,769,940 股,占总股本的25.3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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